有时,事故责任要自己争取,防止被和谐原创作者:勇说车险/yongchezhizhu
其实,近几年,编者认为,长三角地区的法治还是可以的,但是,最近的2个事件,又让编者对这个认识产生了怀疑。常言道,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,说的一点都没有错,哪里有绝对的法治,只要有利益,或者说有关系,法治再好的地方,也有腐败和暗箱操作。
但是反过来,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,又是一件比较有趣的事情,为什么这么讲呢?因为,一起交通事故,它的最后责任和是100%,就是说,一方责任小了,另外一方或几方,责任肯定就大了,利用这个原理,所以,我们在处理一些事故责任的案件时,往往会去挖掘一些被当事人或交警忽略的内容,比如,其他车辆的远光灯问题,电瓶车乘客是否戴头盔等等细节性的问题。只要能增加对方的责任,对应的,就可以减少自己的责任。从这个角度,如果一方托了关系,那对另一个就是不公平的。
案例一,就是事故发生时,涉及对向车道有车辆违规使用远光灯的问题,这种情况,一般情况下,交警是不会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了。因为,要确认这个事故因素,难度较大,第一,首先要找到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车辆,第二,需要证明确实使用了远光灯,第三,使用的远光灯与事故产生了因果关系。这三点,如果全部证实,需要交警花费非常多的精力和时间,还不一定有结果,所有,交警一般不会去核查这点。但是,有些事故,这个因素却是关键性的因素,可以将原本是主责以上的责任,降为同责以下。如果交警核查这个因素了,基本只有2种情况,因为利益关系或者上面的领导打招呼了。这样的案例,其实新闻也是有报道的,但根本原因是编者说的内容。那么,对于当事人,如果没有关系,该怎么办呢?就是第一时间,以书面形式向交警部门提出,交警没有反馈的,马上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,因为,这种情况的证据获得,时效性非常关键,所以,必须做到一个“快”字。
案例二,一辆汽车在掉头时,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,电瓶车乘客没有按规定佩戴头盔,发生事故后头部着地死亡。这种情况,正常情况下,从公平的法律角度,汽车方应该是主责以上的,但是,后来,汽车方通过层层关系,最后责任认定为同责,进而免除了刑事责任。稍微懂法和有专业知识的人,一看就知道,这里面有很多故事!!
从以上二个案例,可以发现,事故责任,有时真的可以去争取,看你自己处于什么样的立场,如果你有关系,有时真的可以降低自己的责任。相反,如果你没有关系,有时就只能被和谐,这时,维权就显得非常重要。编者一直说明,事故责任的维权,最后绝大部分涉及的都是钱的问题,有时,一个责任档次的差别,就是20万左右的差异,所以说,如果有条件或可能,还是尽量去争取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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