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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发生关系后被女方逼婚告强奸,39年后拿到释放证明,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[3P]

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表示,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,逼婚控告性侵,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,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,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,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。

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,是女方引导他。案发在1973年,总机房有10平方米,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。两个人就在值班室发生关系。

戴先生表示,那晚是女方主动的,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,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:“她家条件也比较好,她说钱她来出,我没答应她。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,还不太熟悉,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,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。”
“她就到厂里保卫科,说我强奸她。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,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。”
“她写给我的信,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,后来移交给公安局,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。”

被羁押4年后,戴先生莫名其妙就被放了出来,没人管他了,也不知道是释放。2017年3月,才拿到释放证,39年后才拿到证明。

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《释放证》显示,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,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,属犯有错误,予以教育释放。

戴先生从看守所层层申诉,一直到了最高检。

2021年3月,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,最高检审查认为,《国家赔偿法》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,《最高人民法院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〉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》第一条规定,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第35条规定,《国家赔偿法》不溯及既往,即: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,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,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本案中,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,上述行为发生在《国家赔偿法》施行之前,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,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,依法不适用《国家赔偿法》。

戴先生表示有生之年就像恢复名誉,“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,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,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,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,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。律师说我不去找,人家就算了,就会不了了之了。”

其实法院没有审判之前,都是无罪释放,当年的教育改造已经废除了。但是完全没有赔偿也确实不合理,人还活着,应该得到纠正和赔偿。哪怕按最低限度少赔一些,只要有赔偿就说明国家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。
 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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